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是好还是坏?
我的案子到了检察院那,结果又被退回公安机关了。我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这到底是咋回事,也不清楚这对我来说是好还是坏,我现在很焦虑,就想弄明白这背后的法律含义和对我案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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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这一情况不能简单地用“好”或者“坏”来评判,需要从不同方面去分析。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作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这其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机会。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现有的证据可能还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补充到新的有力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院最终可能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释放或者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然而,也存在消极的可能性。退回补充侦查也有可能是检察院认为案件还有一些关键证据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旦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找到了新的有力证据,能够更加充分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那么后续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和定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面临的刑事处罚可能也会更严重。 所以,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是不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应该保持关注案件的进展,也可以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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