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邳州高铁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对于邳州高铁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一个统一固定的具体金额,其补偿需依据多方面规定来确定。 首先,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评估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用于保障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间的生活;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说明。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要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如果是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 10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 - 6倍;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相关概念: 停产停业损失: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一定倍数计算。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依据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