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的性质及申报要求是什么?


共益债务和共益债权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性质及申报要求。 首先,我们来了解共益债务的性质。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通俗来讲,就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为了让所有债权人能获得更多的清偿,或者保证破产程序正常开展而产生的债务。比如,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接着,说说共益债权的性质。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它与共益债务相对应,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债权。例如,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因帮助债务人管理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就可能形成共益债权。 然后,关于共益债务和共益债权的申报要求。对于共益债务,通常是由管理人进行确认和处理。当共益债务产生后,管理人会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债权人不需要像申报普通债权那样专门进行申报。而对于共益债权,债权人需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共益债权的申报同样要遵循这些基本的申报规则,同时还需要说明该债权属于共益债权的理由和依据。 总之,共益债务和共益债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在申报要求上也各有特点。准确理解和把握它们,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有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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