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是怎样的?


刑事和解协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就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协议。从性质上来说,它具有民事契约的属性。就像我们平时签订的合同一样,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刑事和解协议中,加害人通常会承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而被害人则表示对加害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多方面的。在民事方面,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旦双方签字确认,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如果加害人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赔偿等义务,被害人可以依据该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履行协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刑事和解协议如果符合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就受民法典合同编的保护。 在刑事方面,刑事和解协议可以作为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加害人的情节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意味着,加害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有可能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处理。 然而,刑事和解协议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其确定和追究由法律严格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加害人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谅解态度,作为司法机关量刑时的一个参考因素,但不能替代法律的制裁。 同时,刑事和解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协议被撤销,其效力将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