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却在还款期前低价把名下房产卖给他人,明显是想逃避债务。我听说有债权人撤销权,可我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性质,满足什么条件我才能行使这个权利。希望了解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和构成要件方面的知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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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性质及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性质。从形成权角度来看,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的效力归于消灭,就像把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撤销’掉,恢复到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从请求权角度来说,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该行为而获得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这一性质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等条款的规定中得以体现,这些条款赋予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并要求财产返还的权利。


其次,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方面:第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里的处分包括无偿处分和有偿处分。无偿处分如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有偿处分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第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只是有处分的想法但还未实际实施,或者实施的行为因其他原因无效,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这种处分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比如债务人本来有足够的财产可以偿还债务,但通过低价转让房产后,剩余财产不足以偿债,这就属于有害于债权的情况。


主观要件方面: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不要求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只要符合客观要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无偿处分行为本身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行为时都具有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仍然为之;第三人的恶意是指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可能损害其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时,要及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判断自己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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