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和运作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这一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从性质定位来讲,它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方针,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它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卡,是对被告人生命权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时,会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如果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认定 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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