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的性质是什么,又该如何救济?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性质上来说,配偶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具有身份性。配偶权是基于婚姻这一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一旦合法成立,夫妻双方就基于这一身份享有了配偶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体现了配偶权中双方平等的身份地位。这种身份性使得配偶权与其他普通权利相区别,它是夫妻之间特有的权利。 其次,配偶权具有相对性。它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例如,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只存在于夫妻之间,不能要求夫妻之外的其他人承担。 再者,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配偶权既包含权利的内容,也包含义务的内容。夫妻双方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相互扶养的权利、同居的权利等,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相互忠实的义务、相互尊重的义务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当配偶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一是自我协商。当发现配偶权受到侵害时,夫妻双方可以先通过友好沟通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种方式比较温和,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忠实的行为,可以与对方坦诚地交流,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诉求,共同寻求解决办法。 二是寻求调解。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三是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侵害行为较为严重,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是刑事救济。如果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构成犯罪,如重婚罪、虐待罪等,受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过刑事手段,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配偶权是夫妻之间重要的权利,当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