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解除权具有什么性质?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因为一些情况想解除合同。听说有合同解除权,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有什么性质。我想知道这合同解除权是随便就能用的吗,它有啥特点,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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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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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下面从不同角度为你介绍其性质: 从权利的来源来看,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提前商量好,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把合同解除掉。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房东要收回房屋自住,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租客,就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房东享有的就是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无法继续使用,租客和房东都可以根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从权利的行使方式来看,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也就是说,当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过,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为了促使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的稳定。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权利,它的性质和行使规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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