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不去公司,算自动离职吗?
我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没跟公司打招呼就没去上班了。现在担心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自动离职,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直接不去公司到底算不算自动离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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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直接不去公司是否算自动离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自动离职的概念。自动离职指的是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是一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自动离职”这个明确的概念,但对于劳动者的出勤、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一定天数(比如3天或5天)属于自动离职,并且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向劳动者公示,那么当劳动者直接不去公司达到规定天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此规章制度认定为劳动者自动离职。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未公示等,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劳动者直接不去公司就是自动离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提前通知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所以,劳动者遇到问题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处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用人单位也应该建立健全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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