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我正在办理离婚,听说有离婚损害赔偿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它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它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还是对受损方的补偿呢?想了解一下它在法律上的具体定义和本质,以便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要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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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其性质来看,它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首先是补偿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最基本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当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时,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损失。比如,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身体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通过赔偿可以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其次是惩罚性。离婚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对无过错方损失的补偿,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过错方实施了违反婚姻义务和道德规范的行为,破坏了婚姻关系,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通过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过错行为进行经济上的制裁,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促使人们遵守婚姻法律和道德规范。 这种双重性质的设计,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婚姻破裂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又对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否定和惩罚,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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