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我家附近有块地,有人想用这块地的通行权来方便自己进出。听说这涉及地役权,我不太明白地役权到底有啥性质,它有哪些特点,受法律怎么保护,对双方有啥影响?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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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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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简单来说,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等)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地役权的性质。 首先,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地役权是从属于需役地(也就是享受便利的那块不动产)的权利,它不能单独存在。例如,甲为了自己土地通行的便利,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那么这个地役权是和甲的土地紧密相连的,如果甲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了丙,那么这个地役权通常也会跟着转让给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地役权的从属性。 其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比如,甲的土地分为A、B两部分,A部分转让给了乙,而这块土地上有通行地役权,那么乙在受让A部分土地时,也同时享有通行地役权。另一方面,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乙把自己供役地的一部分转让给了丙,那么甲的地役权对丙同样有效。《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也体现了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再次,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比如,甲为了自己土地灌溉的便利,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取水地役权,甲就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乙土地上的水源进行灌溉,这就是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体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最后,地役权具有意定性。地役权一般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设立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约定地役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比如,甲和乙可以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采光地役权,约定采光的时间、范围等具体内容。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综上所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用益物权性和意定性等性质,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地役权的法律特征,也保障了当事人在不动产利用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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