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是否算共同债务?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和法律相关的事情,涉及到夫妻债务问题。我想知道如果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或者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去给别人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很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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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由于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正常情况下另一方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 而如果是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擅自担保的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上述特殊的法定情况时除外。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事后追认:在行为发生之后,一方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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