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夫妻债务能否自行承担?
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问题,涉及到夫妻债务方面。不太清楚到底哪些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如果一方想自己承担债务,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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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情况。《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认可的债务,比如一起签字去贷款,那这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一方去超市采购日常用品、交水电费等,虽然是一个人去做的,但这些都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由此产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要注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私自借了很多钱去投资一个和家庭毫无关系的项目,这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特定情况。 接着说夫妻债务是否可以自行承担。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但是这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什么是善意债权人呢?就是债权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这样的约定。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内部约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不过偿还债务的一方在偿还后,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向另外一方进行追偿。 相关概念: 事后追认:就是债务发生后,夫妻中的一方对该债务表示认可,承认这是夫妻共同的债务。 家事代理权:基于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有互相代理的权利,比如一方去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等,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也要负责。 善意债权人: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债务承担约定等特殊情况,且是出于善意进行借贷等行为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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