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具有怎样的性质?

我和对象处于婚约期间,互相有一些赠与行为。现在有点担心如果以后两人走不到一起,这些赠与的东西该怎么算。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是普通赠与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呢?
展开 view-more
  • #婚约赠与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赠与行为的一般概念。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东西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也愿意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常见的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 一种是一般赠与。在婚约期间,双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一些小额的、日常的赠与,比如送个小饰品、请吃饭、看电影等花费,这些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一般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就像你送了对方一个小玩偶,一旦交到对方手上,这个玩偶就属于对方了,之后你不能再要回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通常不在不可撤销的范围内,但一旦交付,就难以主张返还。 另一种是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比如彩礼、大额的贵重物品等,这种赠与就属于附条件赠与。当结婚这个条件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彩礼)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在实际判断婚约期间赠与行为的性质时,要综合考虑赠与的目的、财物的价值、赠与的时间和方式等多种因素。例如,如果是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赠送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一般会倾向于认定为一般赠与;而如果是在订婚仪式上按照当地习俗赠送的大额财物,则很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总之,对于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赠与的目的和意图,同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这样才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