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及诉因表现形式是什么?


股东派生诉讼,简单来说,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的必要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它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公司运营中,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公司的控制权可能掌握在大股东或管理层手中。当他们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中小股东可能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的常规途径解决问题。通过股东派生诉讼,中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利益。这一必要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有明确体现,该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股东派生诉讼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它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促使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更加谨慎、合法,避免因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一旦他们的行为可能引发股东派生诉讼,就会有所顾虑,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诉因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必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例如,董事将公司的商业机会据为己有,或者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勤勉义务则要求他们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这些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就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二是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大股东可能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做出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如进行关联交易、不合理地分配公司利润等。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通过派生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三是公司外部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当公司受到外部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如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而公司又不积极追究第三人责任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在保护股东权益和规范公司治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其存在的必要性和诉因表现形式,有助于股东在合适的时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