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局调取回来的证据需要有公章吗?

我遇到一个事儿,公安局为了调查相关情况去调取了一些证据。我不太清楚这些证据是不是必须要有公章来证明其有效性和合法性。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公安局调取回来的证据需不需要有公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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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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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公安局调取回来的证据是否需要有公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法律有不同的要求。 对于一些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作的书证,一般来说是需要加盖公章的。这是因为公章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和认可,能够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里民事证据规定的原理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公安调查证据的参考),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虽然这是针对民事诉讼,但原理类似,公安局调取的这类单位出具的书证,加盖公章是比较规范的做法。 然而,并不是所有证据都必须有公章。比如,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这种证据主要依靠证人的真实表述和签字确认,并不需要公章。还有一些物证,像现场收集的物品、痕迹等,本身不存在加盖公章的问题。另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关键在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也不依赖公章来证明其效力。 总之,公安局调取回来的证据不一定都要有公章,要依据证据的类型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对于需要公章来证明其来源和效力的证据,加盖公章是必要的,而对于其他类型证据,则按照相应的规则和要求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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