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律师函是否需要特别授权?

我想找律师发个律师函,不知道给律师的授权是一般授权就行,还是得特别授权。不太清楚这两者区别,也不知道发律师函这种情况按法律规定得用哪种授权方式,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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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函授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发律师函是否需要特别授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概念。 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些一般性的诉讼行为或者事务处理,比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它赋予代理人的权限相对较窄,主要是为了协助被代理人完成一些常规性的事项。而特别授权则不同,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了可以进行一般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外,还可以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像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特别授权赋予了代理人更广泛、更重要的权限。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不过这里规定的是诉讼中的特别授权情况。 对于发律师函这一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特别授权。发律师函主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往往是向对方当事人表明委托人的立场、要求或者进行某种权利的主张等。它一般不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比如,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要求撰写并发出律师函,告知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等,这只是一种信息传达和权利宣示,并没有直接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授权就足以让律师开展发律师函的工作。 但是,如果发律师函的内容涉及到一些可能影响委托人实体权利的事项,比如在律师函中明确表示委托人愿意在某些条件下放弃部分权利等,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特别授权了。因为此时律师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信息传达的范畴,涉及到了对委托人实体权利的处分。 综上所述,一般情形下发律师函无需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即可;但当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相关内容时,则需要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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