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法律法规变化后合同还需要履行吗?


在民法典施行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基本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法律法规的变化属于这种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那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例如,原本签订的合同涉及某种行业的经营许可,后来法律法规修改提高了该行业的准入门槛,导致一方无法再获得许可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然而,如果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没有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虽然有变化但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仍然公平合理,那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比如,法律法规只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些行政程序进行了微调,但不影响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稳定性原则,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五百零九条中都有体现,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比如,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违反了新的法律法规,但该条款与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相互独立,那么其他部分依然可以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法律法规变化后合同是否履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看这种变化是否影响到合同的基础条件以及继续履行的公平性等,若遇到具体问题,可通过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