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哺乳期过后是否还需要服刑?

我因为一些事被判了刑,但正处于哺乳期所以暂予监外执行。现在哺乳期快结束了,我特别担心之后是不是又要回去服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哺乳期过后服刑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到底还需不需要继续服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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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哺乳期过后是否还需要服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法律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原本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因为某些特殊情况,暂时在监狱外面服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 那么,当哺乳期结束后,是否还需要服刑,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如果是因为处于哺乳期而暂予监外执行,当哺乳期结束,就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这时,若剩余刑期还未执行完毕,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服刑。举例来说,假如一位女性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服刑一年后进入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为一年。当哺乳期结束时,她还有一年的刑期未执行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收监继续服刑这剩下的一年刑期。 然而,如果在哺乳期结束时,原本判处的刑期刚好已经执行完毕,那就不需要再收监服刑了。还是上面的例子,若这位女性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服刑一年后进入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同样为一年,当哺乳期结束,她的两年刑期已满,就无需再收监。 综上所述,哺乳期过后是否还需要服刑,关键在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的刑期是否已满。如果刑期未满,就应当收监继续服刑;若刑期已满,则服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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