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提交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我和别人有个纠纷打算走仲裁程序,现在收到通知说涉及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选定的事儿。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必须要提交相关选定书,不提交会有啥后果,所以想问问是不是一定要提交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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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中,一般是需要提交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 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仲裁庭组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独任仲裁庭,就是由一名仲裁员来审理案件;另一种是合议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而选定仲裁员则是当事人自主选择处理自己案件的仲裁人员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不提交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也就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作出选择,那么仲裁委员会主任会替当事人指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 提交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在仲裁程序中权利的重要体现。通过自主选择,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自己的诉求能得到更好的处理。如果不提交,就可能失去这种自主选择的机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安排,可能与当事人的期望存在差异。所以,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当事人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及时提交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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