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是否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
我遇到一个仲裁案件,裁决结果出来后被法院要求重新仲裁。我不太清楚在重新仲裁的时候,是不是得另外找仲裁员组成新的仲裁庭来处理。想知道法律上对于重新仲裁时仲裁庭的组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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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仲裁是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等理由责令重新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对于重新仲裁是否需另行组成仲裁庭,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强制规定重新仲裁必须另行组成仲裁庭。在实践中,如果原仲裁庭能够公正、公平且有效地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通常是由原仲裁庭继续进行重新仲裁。因为原仲裁庭对案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和熟悉,由他们继续处理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提高仲裁效率。 不过,若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另行组成仲裁庭可能更为合适。例如,原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行为,像与一方当事人有不正当利益往来、在原仲裁过程中有明显的偏袒行为等。依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原仲裁庭重新仲裁,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正性,所以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此外,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仲裁庭存在不适合继续仲裁的情况,也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另行组成仲裁庭。 总之,重新仲裁时是否另行组成仲裁庭没有绝对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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