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进行两次仲裁?
我之前就一个合同纠纷申请过仲裁,结果不太满意。现在我想再申请一次仲裁,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我不太清楚仲裁的规则,也不知道再次申请会不会被受理,想了解一下到底能不能进行两次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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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同一纠纷进行两次仲裁的。这主要是基于“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简单理解为,对于已经经过处理的同一个事情,不能再重复进行处理,目的是避免当事人缠诉,节约司法资源,也保证裁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当仲裁机构对某个纠纷作出裁决后,这个裁决就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能就该纠纷再次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原仲裁程序因为法定原因被否定,当事人有了重新选择解决纠纷途径的机会,但前提是需要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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