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了但不离婚是否需要撤回?
我和另一半去办理了离婚登记,可现在又不想离了。就是想问问,已经登记了要是不离婚的话,需不需要去撤回这个登记呀?不撤回会有啥影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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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登记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申请离婚登记,之后会进入离婚冷静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这三十日就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要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所以,如果离婚登记后又不想离婚了,并且还处于离婚冷静期内,是需要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若不撤回,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不共同去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如果双方去申请了,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因此,不想离婚且在冷静期内,应及时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以保障婚姻关系的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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