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必须偿还所有债务吗?


在探讨新担保法是否规定担保人必须偿还所有债务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担保和担保人的概念。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保证。而担保人就是在担保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包含了新担保法相关内容)的规定,担保人是否要偿还所有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责任承担上就存在差异。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后,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且通常不是直接偿还所有债务。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并且保证人通常需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一般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是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新担保法并非一概规定担保人必须偿还所有债务,具体情况要依据担保的类型、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