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从法律规定来看,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为前提条件。 犯罪停止形态通常是针对故意犯罪而言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并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从而出现不同的停止形态。例如,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然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过失犯罪中,只有当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即使行为人实施了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停止形态。 举个例子,司机老张在驾驶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行人,结果撞到了行人,导致行人受伤。如果行人没有受伤,老张的行为就不构成过失犯罪。只有当行人受伤这一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老张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过失犯罪。这也进一步说明了过失犯罪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成立条件的,不存在停止形态。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过失犯罪的本质特征,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