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洽谈时是否要与销售人员打心理战?

我在和销售人员洽谈业务或者购买商品的时候,感觉他们总是有一套话术引导我。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在洽谈过程中是不是要和他们打心理战呢,这么做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或者有什么法律依据支持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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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洽谈心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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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洽谈过程中是否要与销售人员打心理战,这并非是一个直接由法律所强制规定或禁止的行为。我们先来理解“打心理战”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交流过程中,通过一些策略和方法,影响对方的心理,从而在谈判中获得更有利的地位。例如,在购买房产时,购房者可能会表现出对房子不太感兴趣,以此让销售人员降低价格。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民法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味着在洽谈中,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强调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自主决定是否达成交易的权利。公平原则要求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显失公平。诚信原则则要求当事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在洽谈时打心理战的行为没有违反上述原则,没有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那么这种行为通常是被允许的。比如,购房者通过了解市场行情、掌握房产信息等方式,在价格谈判中争取更有利的条件,这属于正常的商业谈判技巧,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如果在心理战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例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如果采用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以,在洽谈时可以合理运用心理策略,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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