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对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是怎么分的?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我们不太清楚新的民法典是怎么规定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想知道在不同情况下,比如婚前一方买的房、婚后共同买的房,分别会怎么分割,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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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民法典》框架下,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是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的情况。如果是一方在结婚前就全款买好了房子,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套房子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子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通常会归登记一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婚后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要是房子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管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该房产;如果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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