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体适用的进一步阐释和说明。 在管辖方面,它明确了各类案件的管辖规则。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详细的规定,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关于当事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共同诉讼、诉讼代表人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这些规定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中都有体现。 在证据方面,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等都作出了规定。比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有明确表述。 此外,在诉讼程序上,从一审普通程序到简易程序,再到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