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对新刑事诉讼法里拘留的规定挺好奇的。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能拘留人,拘留的时候有啥程序要求,拘留后又要怎么处理等等。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这方面的规定,让我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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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留有以下多方面规定: 首先是拘留的适用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简单说就是正在干坏事或者刚干完坏事就被发现了;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也就是有人亲眼看到他犯罪并指认;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比如可能会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等;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其次是拘留的程序。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这是为了保证拘留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然后是拘留后的处理。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八十五条还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另外,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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