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保险法修改中有哪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我在研究新保险法修改时,发现里面有不少变化。我想知道这次修改中有哪两个关键问题是特别值得探讨的呢?希望能了解这两个问题的具体情况以及探讨它们的意义,这样有助于我更好地理解新保险法的修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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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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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保险法的修改中,有两个较为突出且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第一个是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在保险领域,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来说,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者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比如,有些情况下投保人交付了保费,但保险人还未签发保险单,此时若发生保险事故,就容易引发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争议。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个问题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保险人是否充分履行了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是否如实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容易产生纠纷的点。深入探讨这两个义务,对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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