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体现了哪三大亮点?


新《保险法》的实施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新《保险法》体现的三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旧的保险法中,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被保险人在不清楚保险条款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合同。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使得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前能够更清楚地了解保险条款,保障了其知情权。同时,新《保险法》还对保险人的解除权进行了限制,防止保险人随意解除合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二个亮点是完善了保险合同规则。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方面,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减少了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的纠纷。在保险标的转让方面,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使得保险合同在保险标的转让时能够自动延续,保障了保险关系的稳定性。 第三个亮点是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监管。新《保险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对保险公司的股东资格、注册资本等方面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这有助于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