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婚姻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像夫妻一样生活多年,周围人也都觉得我们是两口子。我想知道在新婚姻法里,像我们这种情况算事实婚姻吗?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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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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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新婚姻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而是以同居关系来处理。不过在此之前,事实婚姻是被认可的。 事实婚姻,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这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如果是在这个时间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比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如果是在1994年3月开始共同生活,就只能算同居关系。 其次,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这意味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外宣称是夫妻,像在社交场合、邻里之间等都表现出夫妻的身份。例如,在参加朋友聚会时,介绍对方是自己的丈夫或妻子,或者在办理一些事务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参与。 最后,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也就是说,双方自愿结合,达到法定婚龄,并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况。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婚姻效力与经过登记的婚姻相同。而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婚姻关系有所不同。在财产方面,一般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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