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哪些法律效力?


新版房地产抵押登记是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法律效力: 首先是优先受偿效力。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房地产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的房地产来获得赔偿,而且在众多债权人中,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其次是追及效力。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抵押的房地产被转让给了他人,抵押权人依然对该房地产享有抵押权。这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权益,使其在抵押房地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依然能够实现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者是物上代位效力。如果抵押的房地产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权人有权就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相当于抵押权的效力延伸到了抵押房地产的替代物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保全效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确保了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总之,新版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这些法律效力,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抵押人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维护了房地产抵押市场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