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有哪些新规定?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对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给予一定奖励的制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减刑假释的新规定。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减刑和假释。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则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关于减刑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减刑的条件和幅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也有规定,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对于假释,新规定也严格了适用条件。对累 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同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此外,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新规定还强调了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还要开庭审理。这些新规定旨在确保减刑、假释制度的公正、公平适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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