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我和伴侣打算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我们不太清楚新婚姻法里对于离婚时房产分割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按照出资比例,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内容,好做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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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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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同时废止。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套房产通常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那么该房产的产权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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