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在新婚姻法(这里实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下,离婚房产分割需要区分多种不同的情形。 首先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付清房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这种情况下,无论房产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对于这种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房产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