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死亡后遗产分配顺序及比例是怎样的?


在我国,当当事人死亡后,遗产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和比例,以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重要的概念: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分配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涉及法定继承的顺序和比例问题。 而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定继承有明确的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法定继承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这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比如,某个继承人因为身体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没有收入来源,在分配遗产时就应该适当多分一些。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倾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比如,有些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被继承人,但却对其不管不顾,在分配遗产时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