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司法是否可干预?


在新规施行的背景下,当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时,司法是可以进行干预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东滥用权利的含义。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股东为了个人私利,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就构成了滥用权利。比如,大股东为了不分配利润,故意将公司资金用于不合理的开支,或者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等行为,都属于股东滥用权利的范畴。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规定,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进行干预。具体来说,如果公司有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但由于部分股东滥用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的行为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如果经审理认定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对于股东来说,如果认为公司存在不分配利润且是由于其他股东滥用权利导致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以及其他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关联交易合同等。然后,可以先尝试与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协商,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之,新规赋予了司法对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干预权,为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股东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