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也就是常说的“共债共签”,比如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款,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例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也属于共同债务。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涵盖了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比如为孩子支付学费而借的钱,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举个例子,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去投资一个与家庭生活无关的项目,且投资收益也未用于家庭,那这笔债务一般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进货,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也有了新的变化。在涉及夫妻债务的纠纷案件中,法院会更加注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用途以及是否符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等因素。同时,对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也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无端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也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的债权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