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新闻侵害名誉权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作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常见表现形式。首先是虚假报道。虚假报道就是新闻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新闻应该基于真实发生的事情来报道,如果报道里的内容是编造的或者没有事实依据,就可能侵害他人名誉权。例如,某新闻报道称一位企业家有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但实际上这位企业家并没有此类行为,这种虚假报道会使公众对该企业家产生负面看法,损害其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所以虚假报道属于该条规定的捏造、歪曲事实情形,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是不当评论。在新闻报道中,可能会出现记者或媒体发表不当评论的情况。不当评论是指评论缺乏客观依据,带有明显的偏见、侮辱或诽谤性语言。比如,在报道一个普通的商业纠纷时,新闻评论员使用侮辱性词汇形容涉事一方,这就可能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民法典》强调了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当评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再者是照片或影像使用不当。新闻报道中可能会使用照片或影像资料,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侵害他人名誉权。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负面新闻报道,或者对照片进行恶意剪辑、拼接等处理,使当事人形象受损。这种情况下同样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后是泄露隐私。新闻报道中有时会涉及他人隐私信息,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这些隐私,也可能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一旦隐私被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痛苦和社会评价降低等后果。《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泄露他人隐私。总之,新闻媒体和从业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和评论,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避免出现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旦发生侵害名誉权的情况,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