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是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结合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规定。这就明确了条例所涵盖的产品边界,让企业清楚自己生产销售的哪些产品受到该条例的约束。 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式上,主要有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定期监督检查则是根据需要,对特定产品或者特定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这些监督方式有助于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保障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安全。 关于企业要承担的责任,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如果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销售者也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通过明确监督管理范围、方式以及企业责任等内容,保障了产品质量,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