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资,股东还享有股东权吗?


在探讨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股东权的概念。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它包含了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是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像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共益权则侧重于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方面的权利,如表决权、查阅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出资是股东的一项重要义务。 那么没有出资的股东是否就完全不享有股东权呢?其实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出资是股东的重要义务,但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完全等同于股东权的享有。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自益权,未出资股东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公司可以规定未出资股东暂时不参与分红,直到其补足出资为止。 然而,对于共益权,情况相对复杂一些。股东的表决权等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虽然未出资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但在其股东资格没有被依法解除之前,理论上仍然享有一定的共益权。不过,如果未出资股东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也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其共益权进行合理限制。 如果股东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一旦股东资格被解除,那么该股东就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了。 综上所述,没有出资的股东并非完全不享有股东权,但股东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并且在严重情况下可能会被解除股东资格从而丧失股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