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合同里没明确写保证方式。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承担责任,我也不知道该担多少责。我就想问问,在没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我作为保证人到底要怎么承担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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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保证方式的概念。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在债务关系中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是基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保证,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乙未能还款,丙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还款责任,而是需要先将乙起诉到法院,经过审判并对乙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如果乙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此时丙才可以要求甲承担剩余部分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并且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能无法再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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