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控合并免税重组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我在处理公司非同控合并免税重组的税务问题,对于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太清楚。不知道在这种重组情况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确认和不确认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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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同控合并免税重组中,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递延所得税负债。简单来说,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于税法和会计在确认收入、费用等方面的时间不同,导致企业现在少交了税,但未来需要多交税而产生的一项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要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就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非同控合并免税重组里,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重组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股权支付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等,在重组时可能不需要立即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时,还是要按照会计准则来判断。例如,被合并方的某些资产在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但税法上可能仍然按照原账面价值计税,这就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就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过,如果这种差异在未来不会转回,比如是由于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但按照准则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总之,非同控合并免税重组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要综合考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分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情况以及差异是否会在未来转回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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