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质使用歌曲是否侵权?
我想在自己组织的一个小型公益活动中播放一些歌曲,活动没有盈利目的,就是大家聚在一起交流。但我不太确定这样使用歌曲会不会构成侵权,想了解一下在非盈利情况下使用歌曲在法律上是如何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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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非盈利性质使用歌曲是否侵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其中就包括对作品的表演权、播放权等。歌曲作为一种音乐作品,其创作者和相关权利人拥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这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如果是非盈利性质,并且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使用歌曲是不侵权的。比如,你在家自己听音乐、在写文章时适当引用歌曲片段等。 然而,如果非盈利性质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虽然活动是非盈利的,但在公开场合大量播放受版权保护的歌曲,这可能侵犯了歌曲权利人的表演权。像学校组织的文艺活动,即便没有盈利,但未经授权播放歌曲就可能构成侵权。因为这种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影响了权利人通过正常途径使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所以,非盈利性质使用歌曲并不一定就不侵权,关键要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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