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办公证后自书遗嘱继承遗产有哪些案例?


在探讨先办公证后自书遗嘱继承遗产案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自书遗嘱则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过去的《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接下来看一个实际案例。老张早年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老张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小儿子一家对老张悉心照料,老张便又自书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并签名注明了日期。老张去世后,大儿子和小儿子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 按照之前《继承法》的规定,可能会按照公证遗嘱执行,房产归大儿子。但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当以最后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所以最终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遗嘱的效力认定在法律上有了新的变化。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不能仅仅认为公证遗嘱就一定具有最高效力。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撤回、变更遗嘱,但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对于继承人来说,要清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遗产继承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也强调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我们应当关注法律的最新变化,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