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那么,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呢?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证据的相关特性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证据。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而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证据的特性来看,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在真实性方面,公证机构会对聊天记录的来源、形成过程等进行审查和证明,一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其真实性。因为公证是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活动,经过公证的事项通常被推定为真实。 在合法性方面,只要公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聊天记录的获取方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没有通过非法侵入他人系统、窃取等手段获取,那么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就具有合法性。 关联性则要求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聊天记录的内容涉及到案件的关键事实,如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那么它就具有关联性。 不过,即使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具备了上述证据特性,也并不意味着它一定能被法院完全采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例如,可能会审查聊天记录是否存在删减、篡改的情况,聊天双方的身份是否真实等。 综上所述,经过公证的聊天记录通常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它属于电子数据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并且公证可以增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最终能否被法院采信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