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是怎样的?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指的是该机构有权受理并处理的纠纷类型和事项。一般来说,它主要针对国际商事领域的争议,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等。这些纠纷通常具有国际性因素,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交易行为或法律关系。 当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存在异议时,这意味着当事人认为该机构不应该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受案范围的争议涉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进行处理。 在处理对受案范围的异议时,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提出异议的时间很关键。一般当事人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因为一旦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后续再提出可能不被接受。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 第二步,提出异议的方式。当事人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理由可能包括纠纷不属于仲裁机构通常规定的受案范围,或者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不涵盖该纠纷等。 第三步,仲裁机构的处理。仲裁机构在收到异议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仲裁机构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会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如果认为没有管辖权,则可能会终止仲裁程序。不过,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具有最终效力。 此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还可能涉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例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等,这些都可能对受案范围的确定和异议的处理产生影响。总之,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异议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当事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