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有什么规定?
我想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具体规定。我有个朋友被羁押了,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审查评估,审查评估的流程是怎样的,以及评估结果会有什么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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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从概念上来说,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看看在关押过程中,是不是还有必要继续关下去。如果没必要,就可以让嫌疑人出来或者改变关押的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 对于羁押必要性的评估,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能就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又或者,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也不需要继续羁押。 审查结束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办案机关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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