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被告人、辩护人参与不足怎么办?
我是一起案件被告人的家属,在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感觉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参与度很低,不知道这会不会影响审查结果。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审查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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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指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就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我国,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这表明被告人和辩护人本身是有参与权的。 当出现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被告人、辩护人参与不足的情况时,存在多种解决途径。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 若被告人、辩护人在参与过程中遇到阻碍,例如申请被无故拖延、拒绝等,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力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依法进行处理。 另外,为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够充分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机关也有义务告知他们享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如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等。这样能让被告人和辩护人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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